在一般情況下,經營業務的東主或股東,及出租物業的業主須按標準稅率即15%分別繳納利得稅和物業稅。但納稅人也可以申請個人入息課稅,把以上收入和其薪俸收入合併,按薪俸稅的評稅方法計算應評稅收入,並以累進稅率計算應付稅款,以減輕稅負。具體來說,納稅人如有多於一種收入,特別是有薪俸收入的個人,在合併各項收入後的總應評稅收入是按薪俸稅的累進稅率即2%、6%、10%、14%和17%來繳稅,而非標準稅率的15%,以此達到稅務寬減。

但是什麼情況下不應該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呢?如合夥及獨資經營業務符合自2018/19年度實施的利得稅兩級制,不超過2百萬的應評稅利潤,其利得稅的稅率是7.5%,相對來說減少了個人入息課稅的稅務寬減幅度。另外,申請個人入息課稅,納稅人合併收入如達到超過標準稅率部份,申請個人入息課稅的應納稅額會比各項收入分開申報為高。最後,近年納稅人的利得税、薪俸税及個人入息課税分別可獲寬減百分之一百的税款,每宗個案以10,000元為上限,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如分開申報利得税、薪俸税,可各自享受稅務寬減,合併則只當一個個案處理,或會使得個人入息課稅並不有利。

 

 

潘琪偉博士  特許稅務師

雋思策略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5日於頭條日報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