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現時從價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的影響,以公司名義購買住宅物業需支付物業交易款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30%的印花稅,所以現在很少買家運用有限公司購買物業(若該買家在香港並沒有持有任何住宅物業)。現時物業市場上存在持有物業的公司股份出讓,本文會指出購買此等公司物業作為收租用途的利弊。
以公司名義出租物業最大的好處為繳稅款項有機會比以個人名義收租低,以下圖表可作比較及參考:
公司名義 | 個人名義(物業稅) | 個人名義(個人入息課稅) | |
稅率 | 16.5% (如利得稅兩級制適用,8.25%) | 15% | 累進税率最高為17%或標準税率15% |
扣減 | 所有與收入有關之支出,包括折舊免稅額 | 差餉及標準免稅額 20% | 個人免稅額及其他可低扣開支 |
利息支出扣減 | 可以 | 不可以 | 可以 |
至於以公司名義出租物業最大的壞處除了購入物業時的印花稅率外,購入持有物業的公司股份也存在風險,以及如租金收入不高,每年可省的繳稅開支有可能不足夠繳付公司所產生的專業及營運費用。
劉湛深 特許稅務師
劉國安劉湛深會計師行
(2022年6月21日於頭條日報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