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長官於去年五月頒布的《豁免薪俸稅及利得稅(防疫抗疫基金)令》,企業根據防疫抗疫基金項目收取的補助金、津貼或其他財政資助,除一些指定款項外,均可獲豁免繳納利得稅,包括在「保就業計劃」下獲取的工資補貼。
稅務扣除方面,即使支付費用的資金是來自防疫抗疫基金,企業就賺取應評稅利潤而產生的非資本性開支仍可作稅前扣減。
另外,根據上述豁免令,僱員在防疫抗疫基金下收取的款項(例如辛勞津貼或補助金),均可獲豁免繳納薪俸稅。但是,僱員收到僱主來自「保就業計劃」的補貼所發放的工資,由於是僱員因受僱工作而獲得的入息,僱員須就其繳納薪俸稅。
有關防疫抗疫基金首兩輪措施的稅務處理安排摘要,請參閱:https://gia.info.gov.hk/general/202005/27/P2020052700376_342101_1_1590563855419.pdf
曾詠雅 特許稅務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2021年5月28日於頭條日報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