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犒賞收益一般包括股份認購權利益及股份奬賞利益。

 

根據香港稅例,源於任何職位或受僱工作而取得股份認購權後,因行使、轉讓或放棄該認購權而變現所得的任何收益,除非符合某些特定條件,一般需繳納薪俸稅。認購權所關涉的股份,不一定是有關人士受僱或擔任職位的公司的股份。納稅人需於行使、轉讓或放棄股份認購權當年納稅。

 

至於股份奬賞利益,一般於享有股份的擁有權(當中會考慮是否享有從股份所得的經濟利益)的當年就該利益繳納薪俸稅,前提是該利益是因任何職位或受僱工作而獲得。

 

請注意,香港採用地域來源稅制。因此,如納稅人的股份犒賞收益是來源於香港以外地方,他/她可就該收益向稅務局申請免繳薪俸稅或海外稅收抵免。

 

 

盧卓偉 特許稅務師

HKWJ Tax Law & Partners Limited

(2022年6月10日於頭條日報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