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條例》,在課稅年度內供養父母(「受養人」)的納稅人或其配偶可就每位受養人申請免稅額。受養人於該課稅年度需符合三個條件: (一)通常在香港居住;(二) 年滿55歲或有資格按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領津貼及(三)至少連續6個月與納稅人同住而無須付出全數費用或納稅人(或其配偶)每年付出不少於港幣12,000元用以供養。受養人是否在職並不影響申請資格。
在2019/20年度,就每名受養人可取得的免稅額為港幣25,000元(如受養人年齡為55至59歲)或港幣50,000元(如受養人年齡為60歲或以上)。若受養人在課稅年度內全年連續與納稅人同住而並無付出全數費用,則享有額外一倍的免稅額。
但需留意,同一受養人的免稅額僅可由一位納稅人申請,各子女應協商由誰人作出申請,避免重覆申索。再者,如納稅人已就其受養人申請長者住宿照顧開支,他不能就同一受養人申請父母免稅額。
曾詠雅 註冊稅務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2020年6月11日於頭條日報同步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