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稅務條例》規定申索人或其配偶的父或母於課稅年度內,必須通常在香港居住。「通常在香港居住」,是指該父或母必須慣常地在香港生活。稅務局會考慮他們與香港的社交及經濟聯繫,可參考的客觀因素包括 (i) 在香港逗留日數,訪港的頻密程度及每次逗留的時間;(ii) 在香港是否有一個固定居所;(iii) 在外地是否擁有物業作居住用途;(iv) 在香港有否工作或經營業務;(v) 其親友是否主要在香港居住等。
如果父母長期居住於香港境外,逗留香港日數不多,來港只是探親性質,即使他們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稅務局一般不會視他們為通常在香港居住。因此,納稅人即使有供養居於境外的父母,也不能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稅務局除了會核對納稅人所提供的資料與局方的電腦記錄是否相符外,也可以向其他政府部門,例如入境處、社會福利署、房屋署等索取資料作核實。
「通常在香港居住」這個要求,也適用於申索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但是在申索已婚人士免稅額、子女免稅額、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方面,條例則沒有要求其配偶或受養人需要通常在香港居住。
黃漢文 特許稅務師
香港理工大學會計及金融學院
(2021年6月1日於頭條日報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