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條例第51(2)條規定,除非已收到稅務局發出的報稅表,否則任何應課稅人士應於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後四個月內,以書面或傳真通知稅務局其需就該課稅年度進行課稅,並要求發出報稅表。該名應課稅人士需要在通知中詳列以下各項資料:
- 姓名、身份證號碼、通訊地址和電話號碼;
- 受薪人士需提供僱主的全名和商業登記號碼或提交僱主填報薪酬及退休金報税表(56B)副本。(可使用IR6167表格作出通知)
- 業務經營人士需提供經營業務的名稱和商業登記號碼。(可使用IR6168表格作出通知)
- 物業業主需提供有關課稅年度、差餉估價編號和物業地點的資料。(可使用IR6129表格作出通知)
如果您收到稅務局發出的通知書(IRC6106表格)及資料附頁(IR1397表格),請參閱並使用通知書或資料附頁末端的回覆部分/表格通知稅務局您須要課稅。
鐘展坤 特許稅務師
展群稅務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0日於頭條日報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