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與處罰

紀律程序

本會會員、畢業學員和學員在其所有工作和活動均須恪守最高的專業操守及道德行為標準,並遵守本會以下規定(如適用):

Titl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Disciplinary Proceedings Regulations
Code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本會採用三級制的獨立紀律架構處理紀律事宜,即調查小組、紀律法庭及上訴法庭。本會組織章程第 40 至 45 條規定各紀律機構的權力和責任。

 

處罰

根據本會組織章程第44 條,紀律法庭根據第43 條第4 款提及的決定可施加的處罰包括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

  • 取消相關會員、畢業學員或學員的會籍或畢業學員資格(視情況而定);
  • 從合適的名冊中刪除相關人員的名字;
  • 要求並接受會員、畢業學員或學員的辭任;
  • 暫停其全部或任何會籍或學位的權利,包括擁有任何指定類別的會籍或學位或任命的權利(承擔或不承擔繼續支付年費的責任);
  • 取消並要求退還任何證書;
  • 對會員、畢業學員或學員處以罰款;
  • 譴責會員、畢業學員或學員;及
  • 要求會員、畢業學員或學員支付調查和紀律處分程序的費用,其費用應為仲裁庭認為適當的金額。

在任何情況下,處罰均不影響學會收回會員、畢業學員或學員拖欠本會的任何會費或款項的權利。該決定還應包括一項裁決,即是否應當公開以及將以何種方式公開施加的任何處罰,以及是否公開受處罰的會員、畢業學員或學員的姓名。

提出投訴

如果您想對本會的會員/畢業學員/學員提出投訴,請填妥、簽署並提交投訴表格。

Title
Complaint Form

 

  • 郵寄至或親自送交「香港中環德輔道中255-257 號錦甡大廈21 樓香港稅務學會調查組秘書」,而信封上須註明「私人及機密文件」字樣。
  • 透過電子郵件 tihkadm@tihk.org.hk;發送至秘書;或
  • 傳真至秘書,傳真號碼:(852) 2523 1263。

 

重要提示:

  • 如本會收到有關《組織章程》第 42(1) 條所述的任何一項或多項事宜的投訴,調查小組主席須考慮是否應就收到的投訴成立調查小組。
  • 除非匿名投訴屬性質嚴重或可能與刑事罪行有關,否則本會一般只受理有投訴人姓名和聯絡方法的投訴。本會調查任何匿名投訴有效性的力度將會有限
  • 在以下情況下,本會將無法處理您的投訴:事情未得到證實;您提供的資料並不完整;或所指控的罪行並非本會管轄範圍。
  • 如果投訴涉及任何尚待審理或正在進行的法律行動或刑事訴訟,為避免與相關法律行動或訴訟發生任何潛在衝突或妨礙相關的法律行動或訴訟,本會將不會對有關投訴展開調查。

紀律處分和決定

本會的紀律審裁組應就其審理的案件作出裁決。其中應包括指控的細節、每次聆訊所援引或提出的所有證據和陳述的摘要、就該指控作出的裁定、裁定理由的陳述、紀律審裁組就任何經證實的指控所應施加的罰則(如有),以及關於是否及以何種方式公佈該裁決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事項的裁決。

除第45 條規定的上訴權外,紀律審裁組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對各方具有約束力,將向理事會報告並由秘書記錄。

如果紀律審裁組決定在本會網站上公佈案件,則應公佈如下:

命令日期 姓名 投訴性質 命令和裁決 備註
2019 年12 月 31 日 葉泳倫 反本會《組織章程》第 42(1)(ii) 和 42(1)(iii) 條。 請參閱附件以了解命令的詳情。

 

從註冊稅務師/特許稅務師/會員資格/畢業論文資格/學術資格名冊除名的註冊稅務師/特許稅務師/ 會員/畢業論文/學者的清單

 

除名日期 姓名 性質
2019年12月31 葉泳倫 2019年12月31日葉泳倫違反本會《組織章程》第42(1)(ii)和42( 1)(iii)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