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例第12(1)(a)條規定可申索的扣除項目是「完全、純粹及必須為產生該應評稅入息而招致的所有支出及開支,但屬家庭性質或私人性質的開支以及資本開支則除外」。
服裝費:必須是因受僱工作而要穿著的特殊服裝。
佣金-服務費用:要符合稅例第12(1)(a)條規定,有明細的記錄和計算方法;也須向稅務局提供收款人的詳盡資料。
應酬費:申請人必須要清楚列出應酬的詳情和接受款待人士的姓名,更要載明有關業務的性質,才可獲考慮扣除。
支付給助手的款項:如能證明工作量確實非常之多,必須有助手協助才可完成,並支付的款額與工作量相符,有關支出便可扣除。
專業學會的會費:如是受聘的必要條件,該會費可扣除,但只限一個專業學會。
交通開支:只可以是往返兩個工作地點的合理開支;上下班往返居所和辦公室則不可以。
潘琪偉博士 特許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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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3日於頭條日報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