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發佈《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執業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於2021年1月19日發佈了《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執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主要是為了促進深圳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建立更緊密涉稅專業服務貿易,助力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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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執業管理暫行辦法》︰請按此
《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執業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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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主要對港澳涉稅專業人士跨境從事涉稅專業服務在執業登記條件、資格確定、可從事的涉稅服務範圍、發起設立稅務師事務所條件以及行業監管等方面進行規範:
(一)落實內地與港澳相關服務貿易協定要求,除原香港稅務師外,亦允許澳門核數師和會計師到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從事涉稅專業服務。
(二)《辦法》取消香港稅務師合夥人、澳門核數師和會計師合夥人不得高於稅務師事務所合夥人數35%的限制;取消香港稅務師、澳門核數師和會計師在合夥制稅務師事務所成立後每年應當至少有180天在該稅務師事務所執業的限制。
(三)為進一步鼓勵港澳涉稅專業人士跨境執業,《辦法》取消資格考試,改為執業登記。已進行執業登記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在內地從事涉稅專業服務需加入在深圳註冊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涉稅鑒證、納稅情況審查業務需加入在深圳註冊的稅務師事務所或在深圳發起設立稅務師事務所。
(四)明確符合條件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發起設立稅務師事務所的條件:需登記註冊在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合夥人或股東至少應有一名已進行執業登記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合夥人或股東之一應由內地稅務師事務所擔任;合夥人或者股東中稅務師占比應高於百分之五十,已進行執業登記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在計算稅務師占比時視同內地稅務師計入;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的其它相關規定。
(五)嚴格落實國家稅務總局涉稅專業服務各項監管制度要求。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涉稅專業服務監管相關制度規定對港澳涉稅專業人士發起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和已進行執業登記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進行監管,開展實名資訊採集、業務資訊採集、信用評價和資訊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和港澳稅務學會建立資訊共用機制,就跨境執業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等情況及時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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