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響下,納稅人經濟出現困難而未能清繳稅款,應該如何是好?
因財政困難而未能依時清繳稅款的納稅人,可在稅單繳稅期限日前申請分期繳稅。
為支援有需要的納稅人繳付稅款,凡因財政困難獲批分期繳付於 2020 年 8 月至 2021 年 8 月間發出的 2019/20 課稅年度薪俸稅、利得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稅單的納稅人,如能依期繳交所有分期款項,可獲豁免徵收附加費,豁免期以稅單的繳稅期限日起計的一年為上限。如納稅人已在繳稅期限日依期繳付稅單的第一期稅款,又獲批分期繳付稅單的第二期稅款,一年的豁免上限會由稅單的第二期稅款的繳稅期限日起計。
假若納稅人未能按照分期繳稅安排準時繳交分期款項,有關安排會被取消,所有尚未清繳的稅款會被加徵不多於 5%的附加費。如在加徵 5%附加費的 6 個月後仍未繳交,則會被加徵不多於 10% 的附加費。
本材料是為提供一般資訊的用途編制,並非旨在成為可依賴的會計、稅務、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請向您的顧問獲取具體意見。
馬文珊 特許稅務師
安永稅務及諮詢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日於頭條日報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