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roduction 简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促进广东特别是广州南沙与港澳涉税专业服务合作交流,计划推动落实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执业。
2023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片区、南沙新区执业管理办法》,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经执业登记后,可以在广州南沙从事涉税专业服务。
一、政策背景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扩大内地与港澳专业资格互认范围,推动内地与港澳人员跨境便利执业。2022年6月,国务院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提出要集聚发展专业服务业,在做好相关监管的基础上,研究进一步降低香港专业服务业在内地提供服务的准入门坎。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扩大内地与港澳专业资格互认范围,推动内地与港澳人员跨境便利执业。2022年6月,国务院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提出要集聚发展专业服务业,在做好相关监管的基础上,研究进一步降低香港专业服务业在内地提供服务的准入门坎。
2019年7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快建设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推进粤港澳职业资格互认,拓宽港澳专业人士在大湾区内地的执业范围。
二、主要内容
- 跨境执业对象:符合条件的香港税务师,澳门执业会计师或持有登录证会计师。符合条件主要包括:资质及从业年限满3年,3年无不良记录,接受香港税务学会、澳门会计师专业委员会自律管理。
- 执业机构和业务范围: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加入广州市注册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其中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等业务需在税务师事务所。注:1. 除税务师事务所外,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财税咨询公司、税务代理机构等机构,按机构本身的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2. 服务对象无区域限制。
- 执业登记:港澳涉税专业人士跨境执业前需向省税务局进行执业登记,提交核验相关身份证明、资质证书、从业经历及香港税务学会、澳门会计师专业委员会推荐函。
- 入所执业: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执业登记后加入广州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按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信息采集。
- 设立或出资税务师事务所:港澳专业人士执业登记后,可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或担任税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设立或出资税务师事务所条件比照内地税务师规定基础上,增加二个限制性条件:一是税务师事务所需在广州南沙;二是合伙人或股东之一需由内地税务师事务所担任。
- 执业监管:对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发起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已进行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按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要求,纳入广东省税务机关监管,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实名信息采集、业务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和信息公告等。
- 联合管理:内地税务部门与香港税务学会及澳门会计师专业委员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跨境执业港澳涉税专业人士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情况。
- 专门服务:建立专门机制,简并执业登记办理,设立港澳涉税人士服务中心,对跨境执业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提供涉税要求和意见快速响应等便捷服务。
三、推动落实计划及需协助事项
- 推动落实计划
- 前期准备阶段。研究拟定工作方案和相关管理办法。建立与香港税务学会和澳门会计师专业委员会的多方沟通机制,联合筛选出首批符合跨境执业资格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名单,加强对资格初审、信息交换、执业管理、风险防控等工作的交流探讨。明确跨境执业登记备案流程,做好系统技术支撑。
- 落地实施阶段。开展政策宣传发布活动。开设港澳涉税人士服务专区,为跨境执业人士和机构开设登记备案和服务管理专窗。贴合港澳地区税费办理偏好推出系列服务措施,推动跨境执业便利化。
- 后续服务阶段。完善便利服务机制,包括定期开展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和座谈交流会,推进税务领域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深化长效合作机制,持续与香港税务学会、澳门税务学会的交流合作,探索建立行业标准,共同开展政策宣传、优化服务;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做好规范专业服务行为工作,共同促进香港涉税专业机构、涉税专业人士在广东执业健康发展。
- 近期需推进落实事项
- 在香港税务学会管理名单范围内,了解有意向到广东广州南沙执业的香港涉税专业人士,联合筛选首批跨境执业资格的香港涉税专业人士名单。
-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到广东广州南沙执业的香港涉税专业人士出具推荐函,共同核验相关资质证明。
- 鼓励有意向的香港涉税专业人士在广州南沙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或担任税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
有关申请香港税务学会推荐函以便进行跨境执业登记的详情,请浏览 指引及表格 版面。
关于《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推进财税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财税九条”) 的内容, 请浏览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