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roduction 簡介

 

為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促進深圳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建立更緊密涉稅專業服務貿易,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於2021年1月19日發佈了《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執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執業操作指引。

 

《辦法》主要對港澳涉稅專業人士跨境從事涉稅專業服務在執業登記條件、資格確定、可從事的涉稅服務範圍、發起設立稅務師事務所條件以及行業監管等方面進行規範:

 

(一)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在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執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 接受香港稅務學會、澳門稅務學會行業自律管理;
  • 取得香港稅務師或澳門核數師、會計師資格滿3年且連續3年從事涉稅專業服務;
  • 最近3年未因執業行為不當受到所在地區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

 

(二)取消香港稅務師合夥人、澳門核數師和會計師合夥人不得高於稅務師事務所合夥人數35%的限制;取消香港稅務師、澳門核數師和會計師在合夥制稅務師事務所成立後每年應當至少有180天在該稅務師事務所執業的限制。

 

(三)取消資格考試,改為執業登記以進一步鼓勵港澳涉稅專業人士跨境執業。已進行執業登記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在內地從事涉稅專業服務需加入在深圳註冊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涉稅鑒證、納稅情況審查業務需加入在深圳註冊的稅務師事務所或在深圳發起設立稅務師事務所。

 

(四)明確符合條件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發起設立稅務師事務所的條件:需登記註冊在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合夥人或股東至少應有一名已進行執業登記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合夥人或股東之一應由內地稅務師事務所擔任;合夥人或者股東中稅務師占比應高於百分之五十,已進行執業登記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在計算稅務師占比時視同內地稅務師計入;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的其它相關規定。

 

(五)嚴格落實國家稅務總局涉稅專業服務各項監管制度要求。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涉稅專業服務監管相關制度規定對港澳涉稅專業人士發起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和已進行執業登記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進行監管,開展實名資訊採集、業務資訊採集、信用評價和資訊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和港澳稅務學會建立資訊共用機制,就跨境執業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等情況及時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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